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方案

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,按照上级关于复试录取工作的部署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工作原则 

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,坚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

二、组织管理

法学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,负责并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面管理,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制订法学院的复试方案并组织实施,指导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。

三、复试分数线与复试名单

1.在不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,我院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统考招生计划、报考生源等情况确定各专业相关复试分数线,由学校统一公布。达到我院专业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即可参加复试,择优录取。

2.我院各专业不进行破格复试。

3.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和“退役大学生士兵 ”将根据《华东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 》规定,按照1:1确定复试名单。在复试名单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考生,可申请调剂至我校接受调剂的学科的普通计划录取,其初试成绩须达到A类考生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。符合条件的,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。

四、复试方式和时间

复试方式:采用现场复试方式。

复试时间:

1.我院统一复试时间拟定为3月下旬-44日之间,具体时间以我院通知为准。

2.请考生留意我校研招网和法学院的通知(邮箱、手机短信等),请各位考生近期保持通讯设备畅通

五、资格审查

1.我院在复试前要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,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。

2.请考生务必于202332624:00,通过学校“硕士研究生考生服务系统”(https://yjszs-ss.ecnu.edu.cn),签订《诚信复试承诺书》并提交资格审查材料。材料包括:

1)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扫描件(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,复试时不得更改;港澳台地区考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);

2)学籍、学历认证报告:①应届毕业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》;②往届毕业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;③不能在线验证的,提供教育部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》;④持境外学历的,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《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;⑤202210月现场(网上)确认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或网络教育考生,如此时已经取得本科毕业证书,需交验本科毕业证书扫描件并提交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;

3)其他补充材料:

可以包括本科学习成绩单、毕业论文(设计)摘要、科研成果、获奖证明、专家推荐信,及其他能反映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的材料。请考生依据个人实际情况上传。

4)其他需向学校提供的说明或证明。

考生需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。

六、复试内容及成绩计算

1.复试主要对考生进行以下三方面的考核(满分500分):

(一)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核20%100分),主要以面试形式进行。

(二)专业知识考核40%200分),以笔试等形式进行。

(三)学习能力、创新能力、动手能力、灵活运用知识能力、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查40%200分)。

2.复试过程中还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,包括复试和后续政审两个阶段;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。

3.复试总成绩大于等于300分为复试合格,低于300分为复试不合格,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。

4.我院认为有必要时,会对相关考生再次组织复试。

七、复试结果与拟录取名单确定

1.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。

2.我院一志愿考生根据初试复试总成绩(初复试总成绩=初试成绩×0.6+复试成绩×0.4)进行排序后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。

3.进入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和“退役大学生士兵 ”的复试考生,复试合格即拟录取。

4.拟录取名单经审核通过后,由学校统一在网站上公示、公布。考生可登录我校“硕士研究生考生服务系统”查看复试结果。

八、招生体检和复查

我校招生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,即在新生报到后的3个月新生复查期间进行。体检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他处理。

入学后3个月内,学校还将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有关要求,对所有研究生新生进行全面复查,主要复查初试和复试全过程(含提交的所有资格审核材料等)。一旦出现复查不合格,如考生学籍学历与初试前、复试时提交不一致,或在初试和复试中弄虚作假、违纪作弊等,将取消入学资格;情节严重的,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九、信息公开

学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,强化社会监督,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对复试考生名单、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。

复试录取工作监督、投诉联系方式:

业务联系方式:汪老师,电话:021-54343995,电子信箱:wwang@law.ecnu.edu.cn

监督联系方式:郑老师,电子邮箱:czheng@law.ecnu.edu.cn

十、其他

本办法经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,由法学院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、政策变化之处,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。

 

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

2023317